湘建执罚决字〔2026〕56号
当事人:何孝华
身份证号码:43108119791128603X
住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0号K区15栋201房
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1月27日,湖南中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的娄底市双峰县洪山独立工矿区鲤鱼塘小区居民避险安置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地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依法依规做好娄底市“11·27”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督办函,证明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1日委托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娄底市双峰县洪山独立工矿区鲤鱼塘小区居民避险安置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
证据三: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湖南中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的情况报告,证明你是该起事故责任人员之一。
2026年6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6〕4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湘建安B(2022)0006445)6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21日
